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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處園區範圍內之建築物請依法辦理申報,逾期依規定處罰

公告本處園區範圍內之建築物請依法辦理申報,逾期依規定處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營江環字第11000028571號公告

主旨: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本園區範圍內之建築物請依法至本處辦理申報,逾期依規定處罰。
依據: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
公告事項:
一、園區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方法、申報期間及施行日,請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辦理。
二、請單位依規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並於期限內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上網申報或向本處進行書面申報。
三、本處線上申報網址:臺灣國家公園建築執照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線上申請系統(http://npbmap.cpami.gov.tw/)。
四、最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法規公告查詢。(網址https://reurl.cc/M7QK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