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我們能幫您甚麼忙嗎?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內政部101.06.29台內營字第1010805549號令訂定

內政部105.11.15台內營字第1050815084號令修正第四點

內政部107.02.26台內營字第1070803150號令修正第六、九點,增訂第十二、十三點

內政部108.7.12台內營字第1080810707號令增訂第十四點

內政部110.1.25台內營字第1090822253號令修正第十一點、第十五點,自即日生效

一、禁止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除傳統漁業網具外,禁止攜帶獵殺、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四、禁止棄養、放生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五、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六、禁止違規放置貨櫃、設置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七、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燒烤等行為。

八、禁止燃放爆竹、煙火、舉行營火會、放天燈之行為。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禁止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行器具(滑翔翼、飛行傘、拖曳傘等)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

十、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

十一、禁止從事未經許可或核准之水域遊憩項目,或於公告許可區域、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十二、未經核准,禁止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十三、未經核准,禁止操作遠距遙控器具。

十四、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十五、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牽移機慢車。

違反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新臺幣:元)
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罰緩數額(新臺幣/元)

第二次 以上

一、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千
三、除傳統漁業網具外,攜帶獵殺、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 三千
四、棄養、放生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三千 三千
五、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 三千
六、違規放置貨櫃、設置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七、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燒烤等行為。 一千五百 三千
八、燃放爆竹、煙火、舉行營火會、放天燈。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千五百 三千
九、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行器具(滑翔翼、飛行傘、拖曳傘等)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 三千 三千
十、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 三千 三千
十一、禁止從事未經許可或核准之水域遊憩項目,或於公告許可區域、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二、未經核准,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三、未經核准,操作遠距遙控器具。 一千五百 三千
十四、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五、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牽移機慢車。 一千五百 三千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111年5月6日營江解字第1111004132號令公告修正「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並自111年5月6日起生效,相關檔案請自行下載。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禁止從事未經許可或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1. 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特一-北汕尾濕地特別景觀區」及「特五-曾文溪口特別景觀區」部分公共河道水域除外),禁止從事各類水域遊憩活動。
  2. 特別景觀區之「特一-北汕尾濕地特別景觀區」、「特五-曾文溪口特別景觀區」部分公共河道水域,一般管制區之「管一-鹽水溪水域一般管制區」部分水域、「管八-七股潟湖一般管制區」水域應向本處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詳如附件一:計畫示意圖)。
  3. 非屬前二項規定之公有公共水域得免經申請核准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