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放映室及教室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一、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善用放映室及教室(以下簡稱本場地)場地資源,推廣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促進公共利益及增加使用效能,特訂定本須知。(收費標準如附表1)
二、 各級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以舉辦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學術研究及藝術人文等相關教育推廣性質活動為限。
三、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2週前填具申請書(附表2),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處解說教育課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請於使用日3個工作日前完成費用之繳納(匯款至指定帳戶)。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四、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其使用:
(一) 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 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 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 未經核准從事營利行為。
(六) 其他經本處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處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地者,得扣除匯款手續費後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五、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核准之時間使用本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3個工作日前通知本處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用及保證金予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處將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扣除匯款手續費)。
六、 申請人未於核准之時間使用本場地者,除前條規定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予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
七、 本處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本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之3
個工作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變更後應繳納之使用費或保證金數額高於原申請者,仍按原申請之數額計收;低於原申請者,應退還其差額;申請人不能或不願變更者,本處得廢止原核准,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扣除匯款手續費)。
八、 申請人應妥善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本處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本處代為履行及設備損壞維修所需之費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應予追償。
九、 申請人如須布置本場地、使用燈光、音響或舞臺吊具等各項設備,或架設、裝置臨時性之電器或設備時,應先經本處同意。
十、 申請人如須設置服務臺、張貼、掛置海報或宣傳資料者,應於本處指定地點為之;任意設置、張貼或掛置者,本處得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十一、 保證金於本場地使用完畢,經本處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無毀損、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
十二、 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維護人員、場地、設施及設備安全、公共秩序與環境整潔及傷病患之急救;遇有緊急狀況,應即時處理並將過程及結果通知本處。本處得衡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三、 各級機關、學校及非營利單位與本處合辦或協辦之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合辦或協辦之定義及免收或減收之比例,以公文核定為依據。
十四、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1、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放映室及教室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場地名稱 |
空間容量 |
使用時間 |
使用費(元) |
保證金(元) |
第一放映室 |
階梯座位149席、無障礙2席 |
半日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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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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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放映室 |
平面固定座位77席、無障礙2席 |
半日 |
5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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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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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教教室A |
摺疊式桌椅,約可容納40人 |
半日 |
2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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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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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教教室B |
折疊式桌椅,約可容納25人 |
半日 |
15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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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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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各場地可申請使用時間以上午9時至下午17時為原則。
2.使用時間:未達4小時以「半日」計,4-8小時以「全日」計。
3.如需使用單槍投影機,費用另計(半日1,000元/全日2,000元)
4.本場地僅提供場地借用,不提供餐點服務。
5.借用場地,請務必遵守各場地之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