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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放映室及教室場地使用管理須知及收費標準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放映室及教室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一、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善用放映室及教室(以下簡稱本場地)場地資源,推廣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促進公共利益及增加使用效能,特訂定本須知。(收費標準如附表1)

二、 各級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以舉辦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學術研究及藝術人文等相關教育推廣性質活動為限。

三、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2週前填具申請書(附表2),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處解說教育課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請於使用日3個工作日前完成費用之繳納(匯款至指定帳戶)。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四、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其使用:
(一) 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 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 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 未經核准從事營利行為。
(六) 其他經本處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處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地者,得扣除匯款手續費後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五、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核准之時間使用本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3個工作日前通知本處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用及保證金予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處將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扣除匯款手續費)。

六、 申請人未於核准之時間使用本場地者,除前條規定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予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

七、 本處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本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之3
個工作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變更後應繳納之使用費或保證金數額高於原申請者,仍按原申請之數額計收;低於原申請者,應退還其差額;申請人不能或不願變更者,本處得廢止原核准,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扣除匯款手續費)。

八、 申請人應妥善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本處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本處代為履行及設備損壞維修所需之費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應予追償。

九、 申請人如須布置本場地、使用燈光、音響或舞臺吊具等各項設備,或架設、裝置臨時性之電器或設備時,應先經本處同意。

十、 申請人如須設置服務臺、張貼、掛置海報或宣傳資料者,應於本處指定地點為之;任意設置、張貼或掛置者,本處得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十一、 保證金於本場地使用完畢,經本處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無毀損、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

十二、 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維護人員、場地、設施及設備安全、公共秩序與環境整潔及傷病患之急救;遇有緊急狀況,應即時處理並將過程及結果通知本處。本處得衡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三、 各級機關、學校及非營利單位與本處合辦或協辦之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合辦或協辦之定義及免收或減收之比例,以公文核定為依據。

十四、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1、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放映室及教室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場地名稱 空間容量 使用時間 使用費(元) 保證金(元)
第一放映室 階梯座位149席、無障礙2席 半日 10000 10000
    全日 20000  
第二放映室 平面固定座位77席、無障礙2席 半日 5000 5000
    全日 10000  
環教教室A 摺疊式桌椅,約可容納40人 半日 2000 2000
    全日 4000  
環教教室B 折疊式桌椅,約可容納25人 半日 1500 1500
    全日 3000  
 

 
說明:
1.各場地可申請使用時間以上午9時至下午17時為原則。
2.使用時間:未達4小時以「半日」計,4-8小時以「全日」計。
3.如需使用單槍投影機,費用另計(半日1,000元/全日2,000元)
4.本場地僅提供場地借用,不提供餐點服務。
5.借用場地,請務必遵守各場地之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