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奉內政部核定自100年1月21日起為本園區計畫範圍內之主管建築機關,執行建管業務適用法令包括:
(一)建築法及相關法令;
(二)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
(三)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
二、本處為特設建築主管機關,為使申請標準及流程與地方一致,俾便民眾申請,爰有關申請建照、雜照之流程及需檢附書表資料,係依「建築法」及比照「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建造/雜項執照申請流程及需檢附文件:
(一)申請流程:
1、依據「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及「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於申請建造/雜項執照前,檢具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使用)計畫等,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土地利用之許可。
2、取得前開許可後,再依據「建築法」及比照「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檢附上開許可文件及內政部訂頒格式之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本處申請建造/雜項執照。
(二)需檢附文件:
1、建造執照申請書;
2、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
3、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
4、委託書;
5、結構資料檢附表;
6、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
7、現地彩色照片(變更設計免附);
8、現有建築物拆除同意書(未申請拆除者免附,如有抵押設定者,另檢附抵押權人同意書);
9、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號全部,三個月內有效,未申請拆除者免附);
10、使用共同壁協定書(無共同壁者免附);
1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起造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
12、地籍圖謄本(3個月有效);
13、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14、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3個月有效);
1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4個月有效);
16、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8個月有效);
17、地基調查報告書(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65條規定辦理);
18、結構計算書;
19、工程圖樣(依據建築法第30條及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
20、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自主檢查表;
21、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簡易預先評估環境影響案件申報書;
22、施工說明書;
23、其他相關文件依個案情形檢附(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審定報告書、結構安全鑑定書、綠建築檢討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