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廠商應具備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資格為具有合法立案登記之公司或行號,並出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屬法人機構者,出具法人登記證書;屬學校機關者出具正式公函;屬「自然人」者,檢附身份證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公司行號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標價清單及標價經費分析表。 (六)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七)廠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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