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資格證明:建築師事務所,需檢附執業執照、開業證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一)應繳驗文件: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公司行號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三)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四)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前項第2、3、4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四、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者免予提出)。 六、廠商切結書(正本)。 七、參選授權書(正本)。 八、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應出席評審會議簡報並答詢,評審會議日期及地點由本處另行通知。 九、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本處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