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完整案名為「台江國家公園六孔碼頭遊憩區周緣設施整建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案。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納證明者應附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證明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令無須繳納者,請附證明文件)。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前項第2、3、4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本案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經費95萬5,582元整,其中規劃設計費用53萬6,126為101年度預算,監造費用41萬9,456元及工程經費為102年度預算。全案總工程經費以新臺幣1,100萬元為上限(包含規劃設計及監造費、工程費、工程管理費、空污費及本案所需其他費用);惟本案後續年度所需工程經費如遇政府年度預算財源調整,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配合調整。另倘102年度工程經費遭全數刪除,致無法支付監造服務費用,本案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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