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資格(請將相關證件裝入證件封):
1、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自然人。為營利事業機構者,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如為非營利之法人團體,須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須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廠商有經本處或其他政府機關登錄公告為拒絕往來或遭相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間者,不得投標。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納證明者應附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證明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令無須繳納者,請附證明文件)。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前項第2、3、4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者免予提出)。
(六)標價清單及標價經費分析表。
(七)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出席評審會議簡報並答詢,本案評審會議訂於102年3月13日(星期三)下午2 時整,假本處2樓第1會議室召開。
(八)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本處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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