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處理方式
- 逾保管期限之處理:本處遊客中心館內及周邊所拾得之遺失物,依民法第807條第一項,自即日公告日起算屆滿6個月後,如逾期無人認領,本處將逕行處理,不負保管責任,依遺失物性質作資源分類後以廢棄物處理。
- 遺失物若為易腐敗或有其生命周期之物品,將直接丟棄不予公告招領。
●遺失物認領注意事項
- 遺失物之認領,請先致電本處聯絡,報明姓名、遺失日期,並清楚描述遺失物特徵。
- 經確認為符合之物品,請失主於遊客中心開館時間至服務櫃台領取。
- 開館時間:9:00~17:00
- 休館日:每週一(遇假日則順延)、農曆除夕、臨時公布停止辦公日
認領時,請失主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留下領取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並現場填具切結書,簽收領回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