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以舉辦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學術研究及藝術人文等相關教育推廣性質活動為限。本場地使用之使用,以本處活動為優先。 2.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2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處解說教育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