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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於園區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程序為何?

一、本處辦理園區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係依據建築法第56條及比照臺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辦法、臺南市政府一般樓層勘驗申請作業程序等規定辦理。

二、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承造人應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工程勘驗報告;至樓層勘驗應備各項文件,則比照臺南市政府現行規定辦理。

三、施工勘驗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惟建築物設有地下層、規模三層樓以上或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00㎡而供公眾使用者及一樓頂板施工等情形,則須辦理指定現場勘驗。

四、申報施工勘驗應檢具文件包括: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及建築執照書表網路傳輸管理系統檔案上傳證明;
(二)建築工程應勘驗部分申報表;
(三)申報勘驗當日建築物監造、監督或查核報告表;
(四)申報勘驗當日建築物施工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五)申報勘驗當日建築物施工日誌;
(六)申報施工勘驗時照片及施工勘驗進度現況照片;
(七)鋼筋(鋼骨)保證書、鋼筋無放射性污染證明、品質證明書(出場證明書或TAF認證試驗室檢驗證明);
(八)前施工階段之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函檢測數據單)、強度試驗報告。但申報屋頂施工勘驗者,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一併檢具;
(九)原核准建造執照;
(十)其他必要文件(自申報開工至本工程進度間相關申請核備文件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