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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我的土地上設置水泥柱鐵絲圍籬可以嗎?

  依內政部營建署85年10月22日營署建字第50633號函: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7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8條應請領雜項執照。惟為簡化建築管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1.5公尺以下者,准免予請領執照。但不得有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依法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