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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公園範圍內的房屋要辦理室內裝修需要申請嗎?

一、園區範圍內之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如符合下列規定者應申請審查許可: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二)按內政部96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 增設廁所或浴室;
2.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二、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申辦方式,視建築物規模、樓層、裝修時機等因素,概可以區分為下列6種方式:

(一)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
(二)向審查機構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
(三)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依簡化申辦程序辦理。
(四)新建建築物室內裝修併同建造執照辦理。
(五)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六)施工中新建建築物室內裝修,採變更設計或修改竣工圖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