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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停車場管理要點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停車場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05月06日訂定
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停車場秩序及車輛出入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停車場全天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得由本處視實際需要調整公告之。

三、本處停車場為開放空間,停車人一經使用本處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如有違反者,依本停車場管理要點處理。

四、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本處停車場劃分為小型車專區、大型車專區及身心障礙停車專區,停車人員應依車種類別依序停在行車區間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車道及妨礙通行處。
(二) 停車場內除因公務或其他報經本處核可者外,不得有洗車或其他商業活動,停車場除停放車輛外,並不得堆置任何物品。
(三) 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五、於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自行處理,如因而損及停車場設備及建築,車主與肇事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六、因停車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失火毀損、污損、滅失本處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時,停車人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七、本處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責任。車輛使用人對其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應自行保管,如有損壞或遺失,本處概不負賠償責任,地震及颱風等天災發生時亦同。

八、本處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由管理單位通知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將車輛駛離,其未配合辦理者、或因特殊事件、情況緊急未及通知移車時,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車場地,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不得異議,其相關費用並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交通法規辦理。

十、本要點簽奉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