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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所管理之建築業務有哪些?又哪些情況需辦理建築執照申請?

一、本處奉內政部核定自100年1月21日起為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主管建築機關。

二、本處現所管理之建築業務,包含園區內:

(一)建照、雜照管理、申請報備之建築許可、建築線指示;
(二)建築物施工管理及使用執照核發;
(三)建築物使用管理(包括廣告物);
(四)建築物違規使用及安全檢查;
(五)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審查;
(六)違章建築業務;
(七)建築物無障礙督導。


三、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建築行為應依建築法之規定辦理,依建築法第9條所謂建造行為係指: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涉及以上建造行為須依建築法第25條申請建築執照,另有關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構造物,施工完竣後之使用或建築物之拆除,應分別依建築法第70條及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建築執照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