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處檔案應用相關之申請書、委任書、收費標準及申請流程資料,請由本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單一申辦窗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檔案應用申請"瀏覽利用。
一、依據檔案法第2條第3款,國家檔案係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歸由檔案管理局管理之檔案。 二、依據檔案法第2條第4款,機關檔案係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一)閱覽抄錄之時間點起算,應以檔案交付申請者至檔案交還本處陪同人員為止,其中間所有使用過程均包含在內。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二)本處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依據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依行政程序法、民法相關規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但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附佐證資料),委託方式者須填具委託書。
(一)民眾申請應用機關檔案,可事先經由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 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機關檔案目錄,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向該檔案管有機關提出申請。 (二) 如欲申請應用國家檔案,可事先經由國家檔案資訊網(網址 https://aa.archives.gov.tw)或親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查詢國家檔案目錄,填具國家檔案應用申請書,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提出申請。
指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