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本園區範圍內之建築物請依法至本處辦理申報,逾期依規定處罰。
依據: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
公告事項:
一、園區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方法、申報期間及施行日,請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辦理。
二、請依規定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並於期限內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進行申報。
三、最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請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法規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