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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本園區範圍內之建築物請依法至本處辦理申報,逾期依規定處罰。

主旨: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本園區範圍內之建築物請依法至本處辦理申報,逾期依規定處罰。

依據: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

公告事項:

一、園區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方法、申報期間及施行日,請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辦理。

二、請依規定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並於期限內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進行申報。

三、最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請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法規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