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納稅證明: (一)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公司行號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三)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四)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前項第2、3、4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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