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以中文為主,如非中文則應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法院或中華民國駐外機關認證。應繳附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完(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 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標價清單及標價經費分析表。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六)廠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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