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完(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者免予提出)。 (五)廠商切結書(正本)。 (六)參選授權書(正本)。 (七)標單及標價經費配置分析表 (八)電子領標憑據檔案或證明 (九)招標文件領標之售價及付款方式 1.自行前往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7時),請逕向本處行政室 以無記名方式免費索取。 2.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請自 行考量郵遞時程,依照招標公告規定辦理申領,並請將回 郵郵票(快捷郵資:臺南市150元、外縣市190元、外島200 元)置入郵領信封內,郵寄至本處行政室,信封左上角請 註明:郵購『100年度災害防救及監控望遠設備採購案』招標文件。 3.電子領投標方式:廠商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頒布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投標廠商應將應繳驗之資格證明、納稅証明、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型錄資料、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等有關證件裝入本處提供或自備之【規格及證件封】,並將採購標單(務必填寫)放入【標單封】,【規格及證件封】與【標單封】一併放入自備之信封、紙箱或不透明之容器內,並將【投標封】黏貼於包裝外面,以上各封應分別密封,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投標封】應標示採購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地址,未註明者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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